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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021-03-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

                                                                           承诺函




                                                                 二〇二一年三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立股份”)非公开

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经贵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通过;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向贵会报送了

封卷稿文件,并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取得贵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1 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根

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

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及《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等

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的会后有关事项给予

了持续、必要的关注,并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现就公司自通过发审会审核

之日(2021 年 3 月 1 日)起至该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

承诺如下:

    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立股份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致同审字

(2020)第 441ZA11549 号”和“致同审字(2021)第 441A004528 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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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和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 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变化。

       8. 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非公开发行

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经办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签

字保荐代表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 公司本次发行没有进行盈利预测,故不存在公司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不

符的情形。

       11. 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 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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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 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自本次发行通过发审会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

在《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

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己

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

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所述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和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尚未披露的重大会后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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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全   奋




                                                     程俊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