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市华立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全奋律师、程俊鸽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 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1 法律意见书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期货交易额度授权的议案》《关于 202 0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授权 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 会董事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监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 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所 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 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召集 人、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和投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 14:00 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 业园区总部二路 13 号汇富中心 9 楼华立股份运营中心多媒体会议室如期召开, 董事长谭洪汝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3 日 9:15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公司股份 数共计 123,83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2538%。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 1 名,代表股份 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2%,通过网络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期货交易额度授权的议案》《关于 202 0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授权 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 会董事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监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 3 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二)《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三)《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 (六)《关于 2021 年度期货交易额度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 (七)《关于 2020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八)《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 (九)《关于公司拟向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 (十一)《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十二)《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6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