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8-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华立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华立股份拟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之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9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不超过 55,230,000 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 22,542,830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84.70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9,979,162.1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020,822.58 元,其中新增注
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22,542,830.00 元,资本公积 217,477,992.58 元。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441C000531 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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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金额的议案》,经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原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湖北华置立装饰材料厂区项目 42,000.00 16,802.08
2 补充流动资金 9,980.00 7,200.00
合计 51,980.00 24,002.08
三、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拟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截止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10,691,300 元,
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拟置换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拟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1 湖北华置立装饰材料厂区项目 16,802.08 1,069.13 1,069.13
总计 16,802.08 1,069.13 1,069.13
(二)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截 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 , 公 司 已 使 用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2,903,690.42 元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拟 置 换 已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的 资 金 金 额 为
2,479,162.12 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1]第
441A014632 号)。
四、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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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华立股份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根据相关法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立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
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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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 鹏 刘怡平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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