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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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市华立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杰律师、梁健薷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
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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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拟
向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等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和投
票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 14:30 在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 13 号汇富中心 9 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兼总裁谭洪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6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110,20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230%。本所律师已核
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1 名,代表股份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拟向下属子公司融资
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中,就中
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3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20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
2.《关于拟向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20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
3.《关于拟向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20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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