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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2-04-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对华立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现场检查情
况汇报如下: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时间:2022 年 4 月 8 日

    现场检查人员:邱鹏(保荐代表人)

    现场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 2021 年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和与会
议相关的其他材料;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文件;查阅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查阅并取得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查阅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运营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国泰君安证券现场检查人员通过上述检查方法,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
况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立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审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查阅了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部人员进行了谈话和沟通。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华立股份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经核查,国
泰君安证券认为,华立股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充分、公
平地披露了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项目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华立股份相关会议资料和公告文件,查阅了公司其
他应收应付款明细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与华立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和沟通。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华立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
完全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取得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查阅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明细账和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查阅了以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理财协议,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
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立股份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
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本督导期间的应收
应付款等明细,查阅了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和对外投资等的投资协议,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立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和对外投
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履行了必要
决策和审批手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公司不存在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抽查了本督导期间的主要销售采购合
同,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
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华立股份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访谈和资料查阅,
并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

    上述现场检查为国泰君安证券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
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公司资产完整,业务、财务、
机构、人员保持完全的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公司严
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规则的要求;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   鹏                      刘怡平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