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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核查意见2022-0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就华立股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风险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2、投资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
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风险投资不包含以下投资行为: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
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3、合作主体

    投资的合作主体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
其它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4、资金来源及额度限制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在总额度授权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5、实施方式

    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理人对具体风险投资
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风险投资的决策与管理程序

    1、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2、风险投资管理人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
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
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和审计监督,对每一个
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跟踪实施情况。每个会计年度末将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
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
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将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其影响程度,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
监督。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进行风险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场宏观经济波动风险、收
益回报率不及预期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风险投资的范围、
原则、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决策流程等方面均作了规定,同时将加强市场分析和
调研,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
险。

    2、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为风险投资提供咨
询服务,保证在投资前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3、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

    4、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合理安排配置投资产品期限。

    5、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风险投资以及相
应的损益等情况。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活
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效益。

       五、审议程序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
的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获得一定的收益,公司在额度范围内
进行风险投资,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邱鹏                           刘怡平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