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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6-20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3           -            2022/6/24       2022/6/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8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6,674,69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467,228.7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23            -           2022/6/24       2022/6/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谭洪汝先生、谢劭庄女士、卢旭球先生、谢志昆先生、王堂新先生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
利为人民币 0.0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07 元,在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其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为每股人
民币 0.07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9-83338072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