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俊鸽律师、周昊臻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1 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议案》,并将前 述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 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 14: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 技产业园区总部二路 13 号汇富中心 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 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公司 股份数共计 110,45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455%。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 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3 名,代表股份 3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4%,通过网络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3.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和腾讯会议参 会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3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议 案》,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海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600 股,反对 9,30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600 股,反对 9,300 股,弃权 0 股。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2,600 股,反对 9,300 股,弃权 0 股。 (四)《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六)《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七)《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八)《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九)《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6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80,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5%;反对 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谭栩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58,30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票。 谭栩杰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谢志昆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58,30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票。 谢志昆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卢旭球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58,30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票。 卢旭球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 法律意见书 4.《关于选举王堂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58,30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票。 王堂新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议案》 1.《关于选举李婉娇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58,30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票。 李婉娇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周亚民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58,30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票。 周亚民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肖家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0,458,30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0 票。 肖家源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9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章小炎 程俊鸽 ______________ 周昊臻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