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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微网络: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17-07-20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在审阅相关文件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
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