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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微网络: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02-27  

						证券代码:603039               证券简称: 泛微网络                   公告编号:2019-004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
管理层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本次《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公司工商登记
的基本信息不变,《公司章程》变更的内容为: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泛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泛
        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为310120001326358。            照,营业执照号为310120001326358。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0322836XD。
  2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1,667万股,于2017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   通股1,667万股,于2017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登记,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259.99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6,667万股
                                                     增加至6,926.99万股。
                                                 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完成《2017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共计转增3,324.9552
                                                 万 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6,926.99 万 股 增 加 至
                                                 10,251.9452万股。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
                                                 动。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列方式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7   增加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下列交易事
    后续条款编号依次调整                         项(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上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七)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购买和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进对相同交易类别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审批权限规
                                                 定。已经按照本条审批权限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8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        下:
     资产的具体比例等事宜见《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上海泛微网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      总资产的 10%以上;
     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管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
     理制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0   第一百二十八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批准因公司日常经营和投资而发生的费用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支出;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财务负责人;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事项,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11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           后生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