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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微网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之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3-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之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57 号文核准,上海泛微网络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1,667
 万股股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担任
 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
 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保荐机构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起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
 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
                                    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的权利义务。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
工作。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按有
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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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核查了公司执行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要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该等内部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
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述或重大遗漏。
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所报告。                         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保荐机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适当地调整。截至本报告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 出具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
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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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况。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承诺的事项发生。
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
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
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       保荐机构时刻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情形。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
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2018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期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查,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提前通知公司。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       经核查,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和使用存在超过董事会决议有效期进行现金管理的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形,公司已经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并未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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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
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
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
 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泛微网络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
 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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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上市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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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之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晏 璎           郑   瑜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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