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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微网络: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1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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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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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0)第08003号


致: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泛
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微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泛微网络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泛微网络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泛微网络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泛微网络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泛微网络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0年7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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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0年8月3日(星期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于2020年8月7日(星期五)上午10:00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位于上海市联航路1188号33号楼一楼公司会议室。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
止时间自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0
年8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0年8月7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执行。

     2020年8月7日(星期五)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联航
路1188号33号楼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2.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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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进行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泛微网络《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2020年8月3日(星期一)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且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1,70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47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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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29,276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84 %。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泛微网络《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0,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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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583,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0,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583,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泛微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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