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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微网络:泛微网络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11-08  

                        证券代码:603039        证券简称: 泛微网络          公告编号:2021-072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1年8月20日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
总股本将由260,617,793股减少至260,603,073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60,617,793
元减少至260,603,073元,根据上述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重新修改《公司
章程》相应条款,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工商
备案,现已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的内容为:
注册资本由“26,061.7793万元整”变更为“26,060.3073万元整”。变更后的基
本信息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2836XD
2、名称: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006号
5、法定代表人:韦利东
6、注册资本:人民币26,060.3073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01年3月14日
8、经营期限:2001年3月14日 至 不约定期限
9、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内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
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
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章程》变更的内容为: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经中国证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于2017年1月13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于2017年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2017年限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向激励对象定向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向激励对象
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259.99万股公司总     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259.99万股公
股本由 6,667万股增加至6,926.99万股。     司总股本由 6,667万股增加至6,926.99万
                                         股。
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完成《2017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   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完成《2017年度利润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共计转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
增3,324.9552万股,公司总股本由6,926.99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共计
万股增加至10,251.9452万股。              转增3,324.9552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6,926.99万股增加至10,251.9452万股。
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     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2017年限制
司总股本由10,251.9452万股减少至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10,250.9092万股。                        公司总股本由10,251.9452万股减少至
                                         10,250.9092万股。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完成《2018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完成《2018年度利润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共计转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
增4,920.4364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共计
10,250.9092万股增加至15,171.3456万股。   转增4,920.4364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10,250.9092万股增加至15,171.3456万
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股。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公司总股本由15,171.3456万股减少至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2017年限
15,164.0296万股。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
                                       项,公司总股本由15,171.3456万股减少至
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完成《2019年度利润
                                       15,164.0296万股。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 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完成《2019年度利润
6,065.6118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
15,164.0296万股增加至21,229.6414万股。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
                                         增6,065.6118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15,164.0296万股增加至21,229.6414万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2017年限
                                         股。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公司总股本由21,229.6414万股减少至        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21,229.2121万股。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
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完成“泛微转债”赎
                                         项,公司总股本由21,229.6414万股减少至
回暨摘牌,截至泛微转债赎回登记日(2021
                                         21,229.2121万股。
年2月22日)收市后,累计转股数量为
4,889,373股,公司总股本由21,229.2121     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完成“泛微转债”赎
万股增加至21,718.1494万股。              回暨摘牌,截至泛微转债赎回登记日(2021
                                         年2月22日)收市后,累计转股数量为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完成《2020 年度
                                         4,889,373股,公司总股本由21,229.2121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
                                         万股增加至21,718.1494万股。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
计转增 4,343.6299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完成《2020年度利润
21,718.1494 万股增加至 26,061.7793 万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
股。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共计转
                                         增4,343.6299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21,718.1494万股增加至26,061.7793万
                                         股。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事
                                        项,公司总股本由 26,061.7793 万股减少
                                        至 26,060.3073 万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061.7793万元。                       26,060.3073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061.7793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060.3073
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外。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提起诉讼。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股东大会通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料。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四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提案,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的股份总数。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二)检查公司财务;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纠正;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予以纠正;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承担。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及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的媒体。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