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2)06010号 致: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微网络”或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泛微网络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响应上海市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 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泛微网络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泛微网络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泛微网络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泛微网络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 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2022年5月31日,公司董事会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对会议召开方式做出调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 为2022年6月2日。 2.本次股东大会通讯方式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8日上午10:00。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执行。 2022年6月8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的 实际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 《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7. 《关于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8.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9. 《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1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特别说明: 1. 以上议案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上 进行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5、议案 8、议案 9、议案 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韦利东先生、韦锦坤先生、金戈先生、包小 娟女士;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泛微网络《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2年6月2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股东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通过网络方式进行 投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和代理人共1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6,253,46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44.6093%。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泛微网络《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通讯方式召开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04,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6%;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0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3.《关于<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03,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3%;反对4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4.《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04,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190,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9%;反对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9,228,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6%;反对6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0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7.《关于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01,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3%;反对4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议案获审议 通过。 8.《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0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9,241,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2%;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0,117,2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3%;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9,241,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2%;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13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3%;反对11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9,175,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3%;反对1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9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泛微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夏勇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昕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沈倩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