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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泛微: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泛微网络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2)11024 号


致: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微网络”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泛微网络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泛微网络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泛微网络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泛微网络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泛微网络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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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
 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9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10:00,会
 议召开地点位于上海市三鲁公路 3419 号泛微软件大厦一楼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执行。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三鲁公路
 3419 号泛微软件大厦一楼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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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上议案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
上进行了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泛微网络《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股
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3,133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3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和
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6,126,806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490%。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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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
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泛
微网络《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39,9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1,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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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泛微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夏勇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昕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沈倩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