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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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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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 66 号华脉国际
广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13 时至 15 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3,757,28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20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3,757,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20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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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871,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28%。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1,100,0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0569%;反对:2,657,2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943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3,91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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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06%;反对:2,657,247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2594%;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陆玉敏、陈玲宏、窦云,在审议该议案时陆玉敏、陈
玲宏、窦云已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1,100,0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0569%;反对:2,657,2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943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3,91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406%;反对:2,657,247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2594%;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陆玉敏、陈玲宏、窦云,在审议该议案时陆玉敏、陈
玲宏、窦云已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3,757,08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2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70,957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2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陆玉敏、陈玲宏、窦云,在审议该议案时陆玉敏、陈
玲宏、窦云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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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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