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07-17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18-046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7月1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237,500股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331 名激励对象 2,237,500 股限制
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6 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25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网站等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6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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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一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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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
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8 年 7 月 16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8.27 元/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331人,授予数量2,237,500股,具体数量分配
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王永 副总经理 75,000 3.35% 0.05%
任月吉 副总经理 75,000 3.35% 0.05%
宋建玲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5,000 3.35%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012,500 89.94% 1.26%
人员(328 人)
合计(331 人) 2,237,500 100.00% 1.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
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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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
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
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8 0.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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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
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除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授予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7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3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37,500 股限制性股票。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
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没有卖出公
司股票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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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
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6 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 1,185.88 万元,则 2018 年—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23.75 1,185.88 385.41 533.64 207.53 59.29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列支。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
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
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和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
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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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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