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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林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30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下列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实施完成 2018 年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李甫、王磊、赵勇、闫雪雷、许志平和郝立佳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从公司离职,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离职人
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李甫等 6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通过核查 2018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拟解锁的 325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
绩考核结果,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
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已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