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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林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10-30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
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部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
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
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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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为内幕人员
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等法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
报、业绩预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
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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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在公司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
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有关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
开信息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
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河北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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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
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若向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未公
开信息情况。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河北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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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二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
介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沟通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五章 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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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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