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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林电气:科林电气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603050             证券简称:科林电气          公告编号:2022-011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二条
    原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是由石家庄科林自动化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00104438867L。
    修订后: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是由石家庄科林自动化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00104438867L。
    2、第十三条
    原章程: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

动化系统、发电站自动化系统、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交直流电源系统、一体化

电源系统、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水利发电自动化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能效管

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太阳能电源控制器、光伏及风力发电系统的逆变器、

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微电网并网产品、变压器、电力成套

设备、开关设备、箱变设备,电子/电磁式互感器、组合互感器、绝缘件、传感器、
型材结构件、箱体(控制台、机箱、机柜),电力仪器、仪表、单/三相电能表及高

低压费控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监控运营管理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

器设备及数据通信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及售电;技术服

务;转让,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耗材,电子元器件。中央

集中供热水系统及其配件的设计、安装;电工器材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自

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

业执照为准。

    修订后: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

动化系统、发电站自动化系统、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交直流电源系统、一体化

电源系统、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水利发电自动化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能效管

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太阳能电源控制器、光伏及风力发电系统的逆变器、

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微电网并网产品、储能设备及系统、

变压器、电力成套设备、开关设备、箱变设备,电子/电磁式互感器、组合互感器、

绝缘件、传感器、型材结构件、箱体(控制台、机箱、机柜),电力仪器、仪表、

单/三相电能表及高低压费控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监控运营管理系统、

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设备及数据通信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

及售电;技术服务;转让,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耗材,电

子元器件。中央集中供热水系统及其配件的设计、安装;电工器材的销售,计算

机系统集成,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

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3、第二十六条
    原章程: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修订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第二十七条
    第一条 原章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5、第二十八条
    第二条 原章程: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修订后: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第三十二条
    原章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修订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7、第四十三条
    原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8、第四十四条
    原章程: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修订后: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无)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9、第五十二条
    原章程: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后: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
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10、第五十三条
    原章程: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修订后: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1、第五十八条
    原章程: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修订后: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12、第七十九条
    原章程: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3、第八十条
    原章程: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4、第九十条
    原章程: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修订后: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5、第九十九条
       原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修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16、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章程: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后: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7、第一百二十四条
    原章程:董事会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后:董事会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18、第一百五十六条
    原章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19、第一百六十一条
    原章程: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后: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20、第一百七十六条
    原章程: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订后: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1、第一百八十三条
    原章程: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修订后: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22、第二百一十八条
    原章程: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均为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修订后: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23、第二百二十条
    原章程: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与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修订后: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与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特此公告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