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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鹿山新材: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5-27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
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
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
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
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捐赠用途必须
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
实情况。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总额、盈利水平、承受能力合理
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公司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超过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且不
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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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公司资不抵
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
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资产、公司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
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
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
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
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建
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
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原则上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
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
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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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得
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按
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在 20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
上的捐赠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
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对外捐赠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2,000 万元,累计超过 2,000
万元后的特殊捐赠(如重大自然灾害捐赠)需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
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财务部
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定期将对外捐赠情
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将汇总情况在定期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
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对外捐赠或者进行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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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的捐赠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降
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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