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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0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 号),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524,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根据发行结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发行数量 5,240,000 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
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4,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
保 荐 承销费用人民币 8,480,000.00 元(含税 )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15,52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
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为 10,911,509.43 元(不含税),扣
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3,088,490.5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L1007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
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近日,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鹿山”)同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江苏鹿山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江苏鹿山、保
荐机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均严格按照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初始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
                                                                          存放金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901012501577121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1,552.00
  公司广州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901012601577126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司广州分行
         /                   /                           /                 51,552.00

    注:1、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在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仍存放在三方监管账户,后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从三方监管账户划转相应金额至四方监管账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2
    甲方: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2501577121,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51,552.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扩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
为 51,308.85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戴顺、彭立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3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形式相符,募集资金用
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4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江苏鹿山、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
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2601577126,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35,929.90 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戴顺、彭立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形式相符,募集资金
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6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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