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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可川科技: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10-25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      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      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      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附      则 ................................................................................................................................... 46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苏州可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可川有限”)原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
                    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可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
                    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592501721R)。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2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K-Hiragawa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 1 号 5 号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8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总裁、


                                             1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规则,
                    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资源,重视科技进
                    步和人才培养,创造经济效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电子元
                    器件、电子专用材料及器件、汽车配件;自有房屋出租;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前
                    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
                    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持股数量                出资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方式
                        1      朱春华                   2,500.00   48.8281%   净资产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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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持股数量                 出资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方式
                        2      施惠庆                  2,290.00    44.7266%   净资产   2018.02.28
                               共青城壹翊投资管
                        3      理合伙企业(有限         210.00      4.1016%   净资产   2018.02.28
                               合伙)
                               共青城壹翔投资管
                        4      理合伙企业(有限         120.00      2.3438%   净资产   2018.02.28
                               合伙)
                                  合计                 5,120.00   100.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88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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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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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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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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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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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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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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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日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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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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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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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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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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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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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
                               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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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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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本
                               章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
                               无效。

                    (六)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
                               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
                               法及事宜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
                   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
                   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
                   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
                   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
                   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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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
                               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要求公布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三)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五十六条
                               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由职工实行民主选举产
                               生。

                    (四)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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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
                               拥有的全部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
                               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
                               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监事;

                    (五) 如出现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
                               能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
                               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   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
                                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
                                人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者,如
                               经股东大会重新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本
                               条第(五)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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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得票数为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
                               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
                               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如经股东大会重新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应按照本章程的相
                               关规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对缺额的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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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通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该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算。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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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
                    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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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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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辞职产
                    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
                    间为限。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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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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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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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
                               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审批后实施。

                    (四)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
                               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
                               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
                               应当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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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
                               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于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其他关联交
                               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含)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未达到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首席执行官审批。

                    (七)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出董事会权限或董事会依审慎原则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
                    事会应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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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出、电话或其他方式)全体董事
                    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首席
                    执行官。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经
                    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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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且不少于 3 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传真件表决。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以视频、电话、电
                    子邮件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以传真
                    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但事后参加表决的董
                    事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
                    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
                    数。

                    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应确保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
                    事发言并能正常交流。现场会议及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会议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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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可视需要进行录音和录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
                    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决议需
                    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
                    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
                    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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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1 名,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
                    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首席执行官提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 3 年,首席执行官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首席执行官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制度,决定公司职工
                               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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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身份的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上没
                    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应制订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首席执行官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首席执行官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由首席执行官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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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任监事
                    余存期为限。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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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出、电话或其他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并经全体监事同意后可以豁免监事会的通知时限。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明
                    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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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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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的资金需
                          求及可持续发展。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审议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出
                               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出席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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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3.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但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4.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       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六)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
                          现金流等状况,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       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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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3.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
                               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5.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
                               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
                               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其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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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7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或邮寄送出;

                    (二)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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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
                    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
                    期;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当天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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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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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公司有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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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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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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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朱春华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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