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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可川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03-28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即:在选
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监事,且控股股
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变更一
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此外,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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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的提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监事会
提出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
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十一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
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议案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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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
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
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监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
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
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守如下投票方式: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
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
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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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八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
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
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或监事当选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
是否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第二十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
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
定,则全部当选;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该次股东大会应就投票权
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序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
人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
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
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二十一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
由此导致公司董事、监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
监事(自最后递交辞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监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
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
致公司董事、监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
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
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
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
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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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
定的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多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