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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可川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3-28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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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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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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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
                  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
                  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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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
                  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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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
                  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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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
                               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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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
                                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所网站披
                  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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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适用本制
                  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内”、“之前”含本数,“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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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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