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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燃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2-20  

						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19-002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2 号)核准,成

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8,890,000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928,900,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934,400.00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5,966,100.00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全部到账。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编号为德师报(验)字(19)第 00581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公司、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已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

    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的募集资

    金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金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额(元)
成都燃气集    成都银行股份    成都市绕城高速
团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龙舟    天然气高压输储   10013-00000-750871   458,523,029.96
   公司       路支行营业部    气管道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
成都燃气集                    成都市绕城高速
              股份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                    天然气高压输储       688008981        458,523,029.95
              成都永丰支行
   公司                       气管道建设项目
                 营业部

                               合计                                 917,046,059.91

          注:1.上述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发行
    手续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用 11,079,959.91 元(不含增值税)。
          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是作为区域内各分支网点的管理机构,统一与客户签订重大协议,但业务的开户
    需具体到各开户网点办理。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成都市绕城高速天然气高

压输储气管道建设项目

    甲方: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001300000750871,截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45,852.3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成都市绕城高速天然气高压输储

气管道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鑫、张钟伟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
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成都市绕城高速天然气高

压输储气管道建设项目

    甲方: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88008981,截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45,852.3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成都市绕城高速天然气高压输储气管道建设

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鑫、张钟伟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

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