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2-20
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19-002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2 号)核准,成
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8,890,000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928,900,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934,400.00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5,966,100.00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全部到账。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编号为德师报(验)字(19)第 00581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本公司、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已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
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的募集资
金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金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额(元)
成都燃气集 成都银行股份 成都市绕城高速
团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龙舟 天然气高压输储 10013-00000-750871 458,523,029.96
公司 路支行营业部 气管道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
成都燃气集 成都市绕城高速
股份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 天然气高压输储 688008981 458,523,029.95
成都永丰支行
公司 气管道建设项目
营业部
合计 917,046,059.91
注:1.上述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发行
手续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用 11,079,959.91 元(不含增值税)。
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是作为区域内各分支网点的管理机构,统一与客户签订重大协议,但业务的开户
需具体到各开户网点办理。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成都市绕城高速天然气高
压输储气管道建设项目
甲方: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001300000750871,截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45,852.3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成都市绕城高速天然气高压输储
气管道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鑫、张钟伟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
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成都市绕城高速天然气高
压输储气管道建设项目
甲方: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88008981,截至 2019 年 12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45,852.3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成都市绕城高速天然气高压输储气管道建设
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鑫、张钟伟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
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