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20-006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或“公司”) 控股子公司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嘉科技”)通过西 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实施增资,新增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关于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 司增资扩股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已于近日签署,中 石油将以人民币 2,999.99 万元向千嘉科技进行增资,增资后持有千嘉 科技 20.01%股权;成都燃气持有千嘉科技的股权比例将由 52%变更 为 41.59%。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 月 21 日,千嘉科技在西南联合 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征集投资方对其进行增资。2020 年 1 月 22 日,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中石油为符合条件的增资方。公司与中石 油、千嘉科技及千嘉科技其他原有股东于 2020 年 3 月 5 日签署《协 议》,协议约定:中石油以人民币 2,999.99 万元认购千嘉科技新增注 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251.0853 万元,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额部分人民币 1,748.9047 万元计入千嘉科技资本公积。 为千嘉科技整体战略发展,公司及千嘉科技其他原有股东放弃本 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千嘉科技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6,251.0853 万元,公司持有千嘉科技的股权 比例将由 52%变更为 41.59%。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 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已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国资监管和审批流 程。 二、 增资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 企业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462X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注册资本:18,302,097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 年 11 月 05 日 营业期限:1999 年 11 月 05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原 油的仓储、销售;成品油的销售;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海油工程、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有效期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预包装食品、乳制 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限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 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烟的销售(仅限取得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 准);燃气经营(限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经营项目 及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经营项目及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住宿、 报纸期刊图书的零售、音像制品经营,水路运输,道路运输、运输代 理、船舶代理、三类汽车维修(以上仅限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 经营,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 运营;石油勘查、开采和石油化工及相关工程的技术开发、咨询、服 务;进出口业务;炼油;石油化工、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管道生产 建设所需物资设备、器材、润滑油、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农用物 资的销售;房屋和机械设备的租赁;纺织服装、文体用品、五金家具 3 建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充值卡、计生用品、劳保用品的零售;彩 票代理销售、代理收取水电公用事业费、票务代理、车辆过秤服务, 广告业务、汽车清洗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增资方与公司的业务关系说明 中石油为公司主要的天然气供应商,由其下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向公司供应管道天然气。 三、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323595889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空港一路一段 536 号 法定代表人:万云 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10 月 30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10 月 30 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智能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技术转让及服务;电子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咨询;系统集成及自动化控 制系统;市政公用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测绘服务及管道检测技 术服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公共安全技术防 范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 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二)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0 年 2 月 29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71,301,908.98 630,608,076.46 负债总额 448,282,089.36 510,847,518.06 净资产 123,019,819.62 119,760,558.40 财务指标 2020 年 2 月 2019 年 营业收入 49,232,826.89 569,754,554.60 净利润 3,259,261.22 51,088,225.86 审计情况 未审数 未审数 (三)增资前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前,千嘉科技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人民币万元) (%)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00 52% 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50 25% 成都金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600 12% 丹东东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 6% 江苏中科物联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 5% 合计 5,000 100% (四)增资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价格的确定基础为评估价值。增资标的经四川信合资产 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川信评报字[2019]第 36 号)。本次评估采用资 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评估,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 评估基准日,千嘉科技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11,989.55 万 元,折合每 1 元注册资本对应评估值 2.39791 元。 四、 协议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 签约主体 成都燃气与中石油、千嘉科技以及千嘉科技其他原有股东。 (二) 增资方案 5 1.截至基准日,千嘉科技100%股权的价值为人民币11,989.55万 元。各方一致同意以此作为本次交易价格的确定基础。 2.各方同意,由中石油以人民币29,999,900元认购千嘉科技新增 注册资本额12,510,853 元,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额部分合计人民币 17,489,047元计入千嘉科技资本公积金。 3.按照本协议增资完成后,千嘉科技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62,510,853元。各股东股权比例变更为如下: 出资额 股权比例 股东名称 (人民币万元) (%)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00 41.5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251.0853 20.01% 四川华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50 20.00% 成都金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600 9.60% 丹东东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 4.80% 江苏中科物联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 4.00% 合计 6,251.0853 100% 4.除非各方另行约定,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 限于所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税收征管机关或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 税项及费用或与之有关的款项,将由各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各自承担 并缴纳。 5.各方同意,公司过渡期的利润(含公司在基准日及之前形成的 未分配利润)和亏损,经审计后由原有股东按其当时所持股权比例享 有和承担;公司自交割日之后(不含当日)的利润(含未分配利润) 和亏损,由原有股东及增资方按其当时所持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6.本次增资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三) 交割 6 1.中石油应当于本协议约定的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由中石油 书面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千嘉科技 支付增资价款。 2.自本协议签署且收到中石油支付的增资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千嘉科技应立即组织各方修订公司章程、签订工商变更所需的 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各方应当互相配合,在10个工 作日内完成前述文件的签订),并自各方在前述文件全部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本次增 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 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千嘉科技的公司治理结构由各方另行 协商确定。 (五)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在本 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有任何虚假、隐瞒事实之情形的,该方当事 人即构成违约。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 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此违约作全面和 足额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另一方支付针对违约方的诉讼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以及与第三人的诉讼和向第三人 支付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顾问费用)。 3.中石油未能依本协议约定向千嘉科技支付增资价款,逾期付款 时间超过 60 日的,千嘉科技有权解除合同。 7 4.如果因千嘉科技自身原因导致其未能依本协议约定及时向成 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各方确认,在前述情况下,自千嘉科技收到中石油支付的增 资价款之日第 11 个工作日起,中石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比例享 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5.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非因不可抗力不履行本协议 义务的,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解除协议; 如守约方要求解除本协议,则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 额为本次增资总价款的 5%。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将增加千嘉科技的注册资本,为企业实力的提升提供资 金支持,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将进一步优化千嘉科技的股 权结构,利于其拓展根据地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提振业内影响力, 推动其在燃气领域产业链的延伸及优势资源的整合。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方将根据《协议》约定另行协商确定千嘉科 技的公司治理结构。 六、中介机构对本次增资的意见 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对千嘉科技此次增资扩股方案进行法律审 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认为,千嘉科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且合法存续,具备进行本次增资扩股的主体资格;本次增资不会导致 国家丧失对千嘉科技的控制权;千嘉科技增资后的股东数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的规定;《增资扩 股方案》内容及本次增资扩股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 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都 8 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七、备查文件 (一)成都燃气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关于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协议书 (三)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川 信评报字[2019]第 36 号) (四)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5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