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成都燃气: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4-01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成都)法意【2020】字(0330)第 122 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G座16层        610041

                     电话:028-8512 7490 传真:028-8602 6056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成都)法意【2020】字(0330)第 122 号


致: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

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晓风律师、刘臻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议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证券日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成

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0-00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人员、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 14:30 在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

19 号成都燃气总部大楼 2 楼 2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龙先生主

持。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720,829,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9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5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3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增议

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本次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20,835,36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933%;反对 4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

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68%;反对 47,8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1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同意 720,833,66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4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931%;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

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720,833,666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931%;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

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