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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中信建投证券关于成都燃气现场检查报告2022-04-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燃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
定,担任成都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2 日、3 月 11 日、4 月 1 日对成都燃气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
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2 日、3 月 11 日、4 月 1 日对成都燃气进行了现场
检查。参加人员为李鑫、鲁晶熹、蒋易辰(以下简称“项目组”)。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成都燃气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成都
燃气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
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
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
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成都燃气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获取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对
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成都燃气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
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
被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
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其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取得了成都燃气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对外公开披露的文件,对公告
文件内容及对应的合同、三会文件、支持性文件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对有关重大
事项进行了问核。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成都燃气上市以来到目前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银行账户清单和银行流水,
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重点核查,并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成都燃气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不存在公司依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取得了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清单、专户监管协议、资金划转凭证、
银行对账单,查阅并比对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对公司财务人员
和执行审计工作的会计师进行了访谈,同时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大额资金支取情况
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成都燃气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成都燃气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审议文
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相关业务及财务人员等进行了询问确认。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成都燃气对关联交易设置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合
法合规,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定价基础、方法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对外担保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成都燃气对外公告的定期报告,并对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成都燃气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现场检查之日,不存在对外担保事
项。

       3、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询问了公司董秘、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门工
作人员,了解了公司截至目前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成都燃气自上市以来至现场检查之日,除
已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向成都燃气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了解了成都燃气上市以来的
经营情况,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基于行业公开
材料分析了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成都燃气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
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成都燃气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成都燃气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
排保荐机构与成都燃气董监高及其他人员的相关访谈,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
作提供便利。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成都燃气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
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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