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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燃气:中信建投证券关于成都燃气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被保荐公司名称: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联系方式:028-6885082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鑫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588 号通威国际中心 2002 室
                                 联系方式:028-688508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钟伟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588 号通威国际中心 2002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302
号文”批准,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成都燃气”)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889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4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8,900,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934,4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5,966.100.00 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
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与成都燃气签订《成都燃气集团股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公司关于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券交易所备案。                                  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成都燃气保持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日常沟通,对成都燃气进行了尽职调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成都燃气未
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     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成都燃气及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向上海证券交易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者违背承诺的事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项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成都燃气及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
项承诺。                                         情况
                                               核查了成都燃气执行《公司章程》、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对成都燃气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行,可以保证成都燃气的规范运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成都燃气未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发生该等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成都燃气及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行承诺情况
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成都燃气未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发生该等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成都燃气未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发生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占用;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成都燃气未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成都燃气募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未发生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成都
燃气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
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成都燃气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
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成都燃气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