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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燃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修订版)2022-08-13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和《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备独立性,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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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
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董事
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格
进行审议。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指具有高级职称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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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被免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达不到《独董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且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独董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6、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四条所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
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其
中,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一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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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董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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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
施。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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