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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燃气:成都燃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12-07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燃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决策及相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经审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柄皓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
未发现王柄皓先生存在有《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
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王柄皓先生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补选王柄皓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决策及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郭诚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郭
诚先生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
验,未发现郭诚先生存在有《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郭
诚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郭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决策及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核青倩女士的
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青倩女士存在有《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的情形。青倩女士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
能力和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青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兆军                 薛乐群                  陈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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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宇                 严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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