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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16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0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6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76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21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62,259.6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55,500.00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7]4768
号),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于当日全部到位。
    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51,552.09 万元,其中以前
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50,724.59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5,089.77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
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研发
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台华新材变更为台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实业”);实施地点由台华新材现有厂区变更为上海
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 01 单元 MHPO-0501 单元 30B-03A-1 地块。根据上述决议,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实业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户             当前存储金额
台华实业(上海)
                   中信银行嘉兴秀洲支行     8110 8010 1350 1978 854   44,373,451.51
   有限公司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台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实业”)为浙江台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的子公司,是“新型纤维与面料技术
    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台华实业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8110 8010 1350 1978 854,截止 2020 年 5 月 15 日,专户
    余额为 44,373,451.5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新型纤维与面
    料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征源、徐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一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