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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0-09-19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九月




              2-4-4-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发行人”、“申请人”、“台华新材”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非

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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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作出的《关于请做好台华新材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称“《告知函》”)的要求,本所在对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就《告知函》中需要发行

人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

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法律

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4-4-3
                                 正文


    一、《告知函》第 1 题:“关于募投项目。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由实际

控制人之一施清岛现金认购。请申请人说明:(1)施清岛认购资金的来源及合

法性;(2)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

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施

清岛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情形。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施清岛拟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均

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已作出承诺,并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公告。具体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

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福华环球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清岛、施秀幼已承诺: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

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之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施清岛先生,施

清岛先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他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

或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购对象施清岛同时就认购资金来源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签署《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函》并公告。具体承诺如下:

    “鉴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作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用于认购台华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

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

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2-4-4-4
    2、本人保证用于认购台华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不存在通过对外

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台华新材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

购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接受台华新材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收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施清岛拟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

行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二)本所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访谈了施清岛了解其认购资金来源,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于不存在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的承诺函,取得了施清岛关

于其认购资金合法合规的承诺函,并查询了发行人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施清岛拟用于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

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

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若干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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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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