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1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 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 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 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3 项议案,包括:《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7 名(代表 8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652,098,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24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2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26,544,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84%。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加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参加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3 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并披露了投票结果, 表决情况如下所示: (1)施清岛: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2)沈卫锋: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3)张长建: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4)吴谨造: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5)吴谨卫: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6)沈俊超: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议案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并披露了投票 结果,表决情况如下所示: (1)王瑞: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2)宋夏云: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3)覃小红: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 4 决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议案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并披露了投票结果, 表决情况如下所示: (1)魏翔: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2)吴文明:同意 652,098,408 票,得票数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26,544,220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顾 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