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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22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11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3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7,803,46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19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299,999,998.9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5,120,569.31 元(不含增值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294,879,429.61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6766 号),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于当日
    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4013 7871 8371              148,144,999.46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嘉兴市分行
浙江台华新材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04   0600   2900   0133   704    148,144,999.46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玲峰、丁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浙江
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