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26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台
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审查,并就相关事宜和我们
关注的问题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
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符合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
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产业政策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拓宽公司融
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对于项目背景、必要性、可
行性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
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
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 年 12 月)》的事前
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2020 年 12 月)》,我们认为,该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
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 年 12 月)的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涉及的授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瑞 宋夏云 覃小红
2020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