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6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董
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竞
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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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
定要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
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措施切实可行。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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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
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 年 12 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订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2020 年 12 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2020 年 12 月)》。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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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瑞 宋夏云 覃小红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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