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 录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9 议案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10 议案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 20 议案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21 议案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22 议案七: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的议案 ........................................... 23 议案八: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的议案 ............................................... 24 议案九: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 年 12 月)的议案 ........................................... 26 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27 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出席本次大会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遵循本次大会议事规则,共同维护大会秩序,依法 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四、参加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2021 年 1 月 4 日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 股东。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 2021 年 1 月 8 日上午 8:30 至 11:00,下午 13:00 至 17:00,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授 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电话委托不予受理。 3、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议案表决时,如选择“赞成”、“反 对”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4、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 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投票时,在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 表决票统计。 5、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得录音录像。 3 6、本次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 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 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 意见的表决票。 3、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 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4、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4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1 年 1 月 11 日 14:30 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 公司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清岛先生 一、主持人介绍到会股东及来宾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宣布到会股东代表资格情况。 三、主持人主持选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工作。 四、审议相关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3.00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01 发行证券的种类 3.02 发行规模 3.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04 债券期限 3.05 债券利率 3.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3.07 转股期限 3.0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3.09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3.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3.11 赎回条款 3.12 回售条款 3.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3.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3.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5 3.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3.18 募集资金存管 3.19 担保事项 3.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 年 12 月)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股东讨论审议议案,并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 六、股东大会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 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随后由董事会 秘书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参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6 议案一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并且相关修订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 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3 号)核准,公司非 公开发行 57,803,468 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5.19 元/股。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 报告》(中汇会验[2020]6766 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299,999,998.92 元,减除发行费用 5,120,569.31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294,879,429.61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57,803,468 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237,075,961.61 元。 此外,由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次发行前处于转股期,自 202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期间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形成 7,597,612 股未经审验且 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中汇会验[2020]6766 号报告审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总股本为 832,044,530 股,其中本次非公开发行增加 57,803,468 股,可转债转股增加 7,597,612 股。相比前次注册资本变更而言,本次公司合计拟增加注册资本 65,401,080 元。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044,530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832,044,530 元。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6,643,450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832,044,530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766,643,450 元。 832,044,530 元。 7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766,643,450 股,全部为普通股 832,044,530 股,全部为普通股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 前述事项变更所需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 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总 股本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 约束力。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8 议案二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后,确认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具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9 议案三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 计划,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 万元(含 60,000.00 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 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4、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 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 起 6 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 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6.1 年利息计算 10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6.2 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 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8.1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11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8.2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 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12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 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9.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 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2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 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13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 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 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1.1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1.2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14 12、回售条款 12.1 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12.2 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 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15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 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具体优先配售数量及 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 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 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6.1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 份;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6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可转债;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16.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 担的其他义务。 16.3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5)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7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 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含 60,000.00 万元),本次智能化年产 12 万吨高性能环保锦纶纤维项目实施主体为 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智能化年产 12 万吨高性能环保锦纶纤维项目 156,100.00 53,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 7,000.00 合计 163,100.00 60,000.00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 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 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 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 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20、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18 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19 议案四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拟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规模不超过 6.00 亿元(含 6.00 亿元), 即发行不超过 600 万张(含 600 万张)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具体情况,编制 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20 议案五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智能化年产 12 万吨 高性能环保锦纶纤维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具备较好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项目逐渐投产后,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将得到提升,行业地 位将进一步巩固,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也将进一步加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事宜进行了认真分析与讨论,并编制了相关报告,具 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21 议案六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第 500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6933 号。具 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22 议案七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浙江台华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23 议案八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福华环球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施秀幼、施清岛)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如下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 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如下承诺: 24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 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25 议案九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 年 12 月)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2020 年 12 月)》。具体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2020 年 12 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26 议案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全部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 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 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 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 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 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 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 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 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 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27 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 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 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 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 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办理本次发行 的其他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 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除上述第 2、5 项授权有效期为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有效外,其余授权的有 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计算。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确 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事务。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