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0
年度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担保计划的议案》相关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根 据 中 国 证监 会 《 关于 规 范 上 市公 司 对 外担 保 行 为 的通 知 》(证 监 发
[2005]120)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调查了解:本次担保计划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各子公司 2021 年资金安排和实
际需求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及灵活配置资源,满足公司的资金需要,提高公司
决策效率。本次担保计划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处于可控制
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
会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1 年度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
间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瑞 宋夏云 覃小红
202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