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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1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发行

人”或“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aihua New Material Co., Ltd.

    股票代码:603055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人代表:施清岛

    成立日期:2001 年 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83,204.45 万元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办公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

    邮政编码:314011

    电话号码:0573-83703555

    传真号码:0573-83706565

    经营范围:新型纺织材料及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纺织品

的生产及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

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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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47 号)批准,2018 年 12 月公司公开发行面

值总额 53,3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发行价格为面值 100 元,共发行 533

万张,期限为六年。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1,212.01 万元(含税金额 1,274.83 万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2,015.27 万元。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已经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8]4732 号)

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

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

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6、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股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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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

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

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确认发行人

持续督导期间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以及重要临时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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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已基本使用完毕,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2020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也在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发行人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

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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