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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台华新材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2021-05-21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8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申请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事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购承诺分别如下:
    一、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情况
    (一)福华环球、创友投资、华南投资、嘉兴华秀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福华环球有限公司(简称“福华环球”)、嘉兴市创
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友投资”)、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华南投资”)、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兴华秀”)将视情况
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其关于短线交易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台华新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若本公司认购台华新材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且成功认购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公司认购台华新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日起前 6 个月至台华新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本公司及
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不减持台华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
    目前,本公司没有减持股票或可转债计划,在上述不减持承诺期外,若本公
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计划的,将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息披露
义务。
    二、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公司及本
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违反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减持台华新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情况,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因减持台华新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所得收益全部归台华新材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台华新材
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施清岛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施清岛将视情况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其关于短
线交易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台华新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若本人认购台华新材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且成功认购的,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
行动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人认购台华新材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前 6 个月至台华新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减持台华新材可
转换公司债券。
    目前,本人没有减持股票或可转债计划,在上述不减持承诺期外,若本人及
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计划的,将履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行动人违反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减持台华新材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行动
人因减持台华新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所得收益全部归台华新材所有,并依
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台华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的承诺
    (一)沈卫锋、沈俊超
    沈卫锋和沈俊超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其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参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台华新材”)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
    作为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南投资”)和嘉兴市华秀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兴华秀”)的一致行动人,本人同时承诺:台华新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若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华南投资或嘉兴华秀认购台华
新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且成功认购的,自华南投资或嘉兴华秀认购台华
新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前 6 个月至台华新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完成后 6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减持台
华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此外,在上述不减持承诺期外,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减持计划的,将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信
息披露义务。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
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以及短线交易相关规定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台华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施清岛、沈卫锋和沈俊超外,公司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董事、监事、
高管的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参与台华新材本次可转债的发
行认购。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
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若给台华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