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上市规则》”)、
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公司在公开披露信息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上交所报送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部
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
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
一时间报送上交所。
上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 2 个交
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
或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
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2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3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
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处
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4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或者上交所要求,
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应披
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
6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
和上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9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料。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0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
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 12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
考核范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
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
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等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12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