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
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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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十九)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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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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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
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
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
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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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网站。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章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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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填报实施自律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
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
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
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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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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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 所在单位与 职务/岗 身份证 证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位/部门 公司关系 位 号码 账户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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