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及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
取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
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且未公
开的情形或事件,其内容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一致。按
照公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该等信息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或联络
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称“报告义务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
1/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向总经理办公室通报并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处理,涉及董事
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须予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董
事长汇报后安排披露工作;需要披露的事项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具体规
定进行披露。凡公开披露的公告应在披露时同时报送董事会、监事会阅知。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
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生
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
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由于报告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股东、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在以下事项发生时,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单位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拟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将持有本公司股票进行抵押或被司法冻结时;
(三)公司拟就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协商或谈判时;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子公司发生变化时;
(五)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时;
(六)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第八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
2/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开设股票帐户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兼任
其它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
10、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如前述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含)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以上。上
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如前述关联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
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关联人”的范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定。
(八)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以上,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
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
裁事项;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或员工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 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发生与保险经营相关的重大人寿保险合同、重大分保合同、重大赔
付事项、重大退保事项等重大合同或事项;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4/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会计师发表有保留意见报告;
(二十一)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六)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十七)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人;
(二十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
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
5/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
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
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如信息报告联络
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
记。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情形的,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事务和信息泄露,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
报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问题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6/7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章程》
和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同时废止。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