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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7-08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14         -           2022/7/15       2022/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7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扣减回购专户外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
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 元(含税),不派送
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
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 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868,882,148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
中的股份 894,18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股数为 867,987,960 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参考价格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
    1、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 0.17 元/股。由于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分红,上
述公式表述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计算后的虚拟分派
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867,987,960×0.17 元)÷868,882,148≈0.1698 元/股;
    2、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
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根据虚拟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698 元/股)÷
(1+0)=前收盘价格-0.1698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7/14       -        2022/7/15         2022/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7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
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3 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
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