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80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解锁股票数量:1,850,040 股 本次可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简述及已经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2、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浙江台华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 意见,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根据前述决议,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 事宜。 4、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7 月 19 日为授予日,以 3.18 元/股的价格向 10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6,399,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5、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并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3,000 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6、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7 月 8 日为预留 部分的授予日,以 6.54 元/股的价格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894,188 股预留 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7、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 派的实施,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3.18 元/股调整至 3.01 元/股;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6.54 元/股调 整至 6.37 元/股。同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本次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8、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 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股票解锁数量共 计 1,850,040 股,同时拟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57,760 股,回购价格为 3.01 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股票 授予激励 授予后股票 授予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数量 对象人数 剩余数量 首次授予 2021 年 7 月 19 日 3.18 元/股 6,399,000 股 105 人 894,188 股 预留授予 2022 年 7 月 8 日 6.54 元/股 894,188 股 28 人 0股 注: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尚未完成登记手 续。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解锁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解锁。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 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之日, 公司 2021 年授予的第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2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0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度 润”为 44,510.52 万元,比 2020 年同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0%。 期增长 362.15%,剔除管理费用中列 (注: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计算 示的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后,比 2020 年同期增长 371.60%,增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管理费用中列示的 长率高于 16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除 3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公司 公司在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根据制定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 102 名,其中: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 1、97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个人 为优秀,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 100% , 可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数 为 划解除限售额度。 1,779,000 股; 4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2、4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 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 合格,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80%,可解除限售股份为 71,040 股; 考评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3、1 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未满足解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0 除限售条件。 综上,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人数为 101 人,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50,040 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0%,结合上年度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情况,本次解除限售期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1 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50,040 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一)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已获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锁限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 (股)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 人) 1 张长建 董事 100,000 30,000 30% 2 丁忠华 副总经理 110,000 33,000 30% 3 李增华 财务总监 99,000 23,760 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309,000 86,760 28.08%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员工(共99人) 5,957,000 1,763,280 29.60% 合 计 6,266,000 1,850,040 29.53% (二)部分不符合解锁条件股份的情况说明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原为 105 人,其中 3 名激励对 象离职,其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 销。截止公告日,上述 3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涉及股 份数量为 133,000 股。 2、除上述 3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次实际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1 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30%。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 中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可解除限售股份 为 71,040 股;有 1 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其余 97 名激励 对象中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可解除 限售股份数为 1,779,000 股。因此,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850,040 股。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对不符合本次解锁条件的限制性 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 3.01 元/股。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 年 9 月 13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850,040 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6,266,000 -1,850,040 4,415,960 无限售条件股份 862,487,371 1,850,040 864,337,411 总计 868,753,371 0 868,753,371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1,850,040 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等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