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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华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8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相关议案,在对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台华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和主动离职等
因素,57,760股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王瑞、宋夏云、蔡再生
                                                           202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