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1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2754 号文
《关于核准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贵州永吉印
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股份”、“公司”或“发
行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16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4.76 元,募集资金总额 200,681,600.00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171,001,040.00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大信验字[2016]第 5-00049 号《验资报告》。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或
“保荐机构”)作为永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
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间已满,英大
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
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
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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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
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保荐代表人 杜承彪、黎友强
联系电话 0755- 83007325、0755- 8300708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58
注册资本 419,074,400 元(注)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 19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邓代兴
实际控制人 邓代兴、邓维加
联系人 余根潇
联系电话 0851-8660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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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日期 2016 年 12 月 1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日期 2016 年 12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披露
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的预案》,公司拟以
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 17 元/股;回购的期限为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截
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期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
份数量 4,735,600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12%。截至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上述
回购的股份,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419,074,400 股,因尚处于减资
公示期,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发行保荐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组织编制发行申请文
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上述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
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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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
容、重点和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
作包括:
1、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运
行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2、督导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相关的信息
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并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5、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保荐代表人变
更,中国证监会、当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
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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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发行保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按照要求
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事项提
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1、发行保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
作。
2、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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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
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
的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
五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
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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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永
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
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杜承彪 黎友强
法定代表人:
吴 骏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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