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加洁:关于补充披露全资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2021-01-08
证券代码:603059 证券简称:倍加洁 公告编号:2021-002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全资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起设立的基金尚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基金的设立、募集及投资可能因
未来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产生一定的风险
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并且投资基金在投资过
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投后管理等
多种因素影响
基金投资决策主要依靠普通合伙人的专业水平做出投资决策,如果不能
对投资标的及交易方案进行充分有效的投前论证及投后管理,将面临投资失败及
基金亏损的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 5,500 万元为限对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披露了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01),现将公告中全资子公司扬州倍加洁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
加洁日化”)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二、合伙人基本信息
1、普通合伙人昆山佑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近一年主要经营状况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5,778.29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3,097.15
项 目 2020年1月-12月
营业收入(万元) 4,172.93
净利润(万元) 1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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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主要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总规模 5,600 万元。
股东名称 币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昆山佑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币 1,000,000.00 1.79%
倍加洁日化 人民币 55,000,000.00 98.21%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应具备的条件为:(1)其应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承诺对合伙企业的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2)其应为按照适用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或非法人企业。
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昆山佑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
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仅可在普通合伙人昆山佑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退伙,被除名及以本协议约定转让全部权益时方可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一名自然人代表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主决定更换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派
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为实
现合伙企业之目的,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
决策的权力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力包括: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行使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
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利;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合伙企业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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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
付款凭证;
(6)决定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选任,更换合伙企业的托管银行,决定合伙企业签署,变更或终止托管协议;
(7)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
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9)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
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0)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
事项;
(1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
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
(12)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13)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并执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利润和未
变现投资等各类财产)分配方案;
(14)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2、在协议规定基础上,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本协
议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
(1)按照本协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按照本协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按照本协议规定,在符合合伙企业目的的前提下,改变合伙企业登记
的经营范围;
(4)按照本协议规定,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5)按照本协议规定,决定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伙企业协议附
件的相关修订以及进行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转让合伙权益、入伙及退伙的
工商、税务等相关变更登记,但不应改变其他不相关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6)按本协议的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同意现有限合伙人转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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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权益、退伙或减少其认缴出资额;
(7)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在合伙企业之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决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
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但本款的权利仅限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现本合伙企业的
目的而合理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
(9)按照本协议规定,决定合伙企业的期限提前终止。
(三)管理人的委任及其职责
1、合伙企业由昆山佑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
企业提供募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合伙
企业更换管理人应经过合伙人会议同意并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届时规
定的其他合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程序等)。
2、管理人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如下与合伙企业募
集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1)为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2)负责根据法律规定筛选、核查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3)负责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
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制作、维护、管理以及变更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相
关财务印鉴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公章、基本证照等),开具支票和
其他付款凭证以及备制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
(4)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要求履行向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本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本协议约定的,与合伙企业募集管理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3、管理人应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办理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应
履行的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关的定期信息/重大信息更新等信息报送义
务,普通合伙人及各有限合伙人应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
4、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普通合伙人应于发
生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有限合伙人有关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的情况,
全体合伙人应共同讨论替换管理人事宜或其他应对方式,并在发生前述事项后九
十(90)日内达成一致共同决定替换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或其他应对方案。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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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造成损
失时,经持有合伙权益四分之三(3/4)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2、有限合伙人决定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之同时,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
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应进入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更换应履
行如下程序:
3、经持有合伙权益四分之三(3/4)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作出接纳新的普
通合伙人之决定;
4、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约定
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5、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的,合伙企业将除名通知送达被除名执行事务合
伙人之日为除名生效日;依据上述第 2 条被更换的,第 2 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
毕且合伙企业将除名通知送达被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之日为除名生效日。自除名
生效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停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向合伙企业同意接纳
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合伙企业事务。
(五)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
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取经审计的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根据本协议约定,查阅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
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
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本合伙企业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2、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
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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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
1、除非合伙人另行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仅投资指定标的。
2、为实现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将待投资、待分
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临时
投资应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或其他安全的方式进行。
五、本次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倍加洁日化本次参与珠海沄舒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方式:本次投资
倍加洁日化作为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为 98.21%,本次投资做长期股权投资处
理,并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倍加洁日化自有资金,本次投资金额为 5,500 万
元,占上市公司 2020 年三季度货币资金的 38.68%,对公司正常经营有一定影响,
但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上述发起设立的基金尚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基金的设立、募集及投资可
能因未来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产生一定的风险。
2、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并且投资基金在投资过
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投后管理等
多种因素影响。
3、基金投资决策主要依靠普通合伙人的专业水平做出投资决策,如果不能
对投资标的及交易方案进行充分有效的投前论证及投后管理,将面临投资失败及
基金亏损的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 5,500 万元为限对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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